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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期货原油和低硫燃料油仓储费的通知

2020-11-09打印返回

上能发〔20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关于原油期货交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能发〔2018〕11号)、《关于低硫燃料油期货上市交割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能发〔202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国内外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期货原油的仓储费标准暂调整为人民币0.3元/桶•天,期货低硫燃料油的仓储费标准暂调整为人民币2元/吨•天,由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下一步,我中心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仓储费的收费标准并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