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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真伪.识风险,做理性私募投资者——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享
2019-09-19 打印 返回

一、“ 持牌金融机构”篇

《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不设行政许可,实施备案制,由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私募基金备案。但,你真的了解登记备案吗?

案例分享:“登记备案”那些不得不说的事儿。

当前,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不能正确区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通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少量产品或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幌子,向投资者鼓吹属于持牌金融机构,虚构项目诱骗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在深圳,2016年底,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涉及该公司6只产品、30余名投资人,金额合计1090万。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对此,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深入核查,发现公司实际募集规模可能是其备案规模的8 0倍,立即向深圳公安部门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A公司属于典型的“备少募多”,利用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在四川,不法分子手段更加恶劣。B公司在其管理的a 私募基金3名投资者投资款未实际出资或仅部分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银行缴款凭证,作为上述3名投资者足额缴纳出资的依据,上传至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骗取完成基金备案。B公

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动机不纯,伪造金融票据,欺骗监管部门,

逃避监管,为公司借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挪用侵占基金财

产提供便利。在云南,C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备案一只数百万元规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该私募机

构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后,将其放大后摆放在公司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多次用于公开宣传和推介,并声称C公司是经过审批的私募基金机构。

二、“ 保本保收益”篇

私募基金非“债”,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点。

案例分享:承诺保本是套路 擦亮眼睛莫陷坑

按照规定, 私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但仍有私募机构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欺骗投资者。A 集团是J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J 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2 0 1 7 年, 在J 公司j 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募集过程中, A 集团公司为推动产品尽快募集资金,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 承诺将在1 年后, 以本金1 1 2 % 的价格购买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1年后,A集团并未如约回购基金份额。经监管核查, j 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并未投到合同约定的项目, 而是被A 集团挪作他用, 涉嫌集资诈骗。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A 集团以及J 公司展开刑事调查。K 基金公司设立了1 0 余家分公司, 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为名,在省内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广泛开展资金募集活动。投资者5 万元起投, 上不封顶。K 基金公司除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外,还签署《基金认购书》,明确投资本金、期限、年化收益率,由没有担保能力或未实际运营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函》, 对本息进行担保。K 基金公司按月、季或年度向投资者支付8 % ~ 1 8 % 不等的约定收益。大部分投资者尝到返息的甜头后, 进行了滚动投资以期获取更高的收益。K 基金公司也通过“ 借新还旧” 滚动操作的方式维持经营, 直至2 0 1 8 年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跑路,才停止募集,露出了非法集资的面目。

在此提示您:

投资有风险, 千万不要相信“ 保本” 的宣传。天下没有“包赚不赔”的生意,私募基金也不例外,私募机构虽然是专业投资机构,但即使是知名的私募机构也存在投资失败的案例。因此,投资者要牢记投资有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不是放贷,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都是投资陷阱,都是“不靠谱”的。

不要贪图短期回报、高息回报。股权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具有投资周期长、退出难度大的特点,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投资,也难以在短期内锁定投资回报。投资者要牢记,所谓的短期收回投资、高息回报不过是违法违规者抛出的诱饵。

认真比对私募机构公示信息, 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投资前,要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发现异常的, 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上述案例中, A 集团是通过“ 买壳” 成为J 公司的大股东, 但基金业协会公示的J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信息, 并未显示A 集团是其大股东。如果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 对J 公司的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就可避免上当受骗。

三、非法集资篇

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现实中,“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案例分享:拉大旗 挂羊头 卖狗肉——辨真伪、识风险,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良莠不齐, 一些“ 挂羊头、卖狗肉” 的“ 伪私募” 隐藏其中, 假借私募基金名义, 行非法集资之实, 具较强欺骗性和隐蔽性,如果投资者警惕性不够, 极易掉入此类陷阱。

M 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虽然注册地位于a 市, 但主要经营地点和总部实际位于b 市, 并在经济发达的c 、d 等市设立分公司, 从事产品宣传推介和募资活动, 投资者群体也主要集中在b 、c 、d 等市, 由b 市总部对各分公司的资金、财务、合同进行管理控制。公司成立以来, 实际控制人等核心团队以收购和新设公司的方式, 实际控制多家公司, 以投资这些公司股权的名义设立私募基金募资, 待资金到位后迅速转出至M 公司控制的资金池内挪作他用, 仅有少部分资金投向合同约定的标的项目。募集过程中, 公司夸大投资收益、误导保本保息, 投资金额越大, 承诺收益越高, 还假借与政府要员关系大肆宣传,吸引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大量涌入。通过该种运作模式, M 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共发行私募基金百余只, 募集资金数十亿元, 主要用于还本付息、维持高成本运营、核心团队成员挥霍等, 最终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觉难以收场, 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 公安机关已对M 公司相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截至案发,公司尚有巨额资金缺口, 多只基金到期无法兑付,近千名投资者遭受了本金、利息无法偿付的巨额损失。

湖南N 私募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 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每只基金产品有6个月、9个月、12个月、1 8 个月、2 4 个月等多种投资期限供投资者选择, 时间短的对外宣称为“ 体验型” 产品, 投资金额一般1 0 万起, 有的甚至最低只需5 万元, 远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1 0 0 万元投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