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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宣传案例
2016-05-18 打印 返回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宣传案例

 

案例一:股指配资切莫沾 伤钱伤心悔不该

一、案情摘要

某日,投资者张先生接到电话称可以为他开户炒股指期货。张先生知道,到期货公司开股指期货账户需要至少五十万元才符合开户条件,而对方居然称有几万元就足够了,于是决定试试。跟着电话里的指示,张先生来到一家茶馆,一名业务员凑上来热情地为张先生介绍业务流程,在他的引导下,张先生通过网银向其提供的账户转了8万元,获得一个账号和密码,通过茶馆的电脑软件登陆后,赫然出现了股指期货的交易界面,而且跟业务员承诺的提供12万杠杆资金一样,账户余额显示有20万。张先生兴奋地开始了股指期货交易,觉得自己终于找到了“以小搏大”的发财捷径。然而几天下来,连亏损带每手数百元的手续费,张先生不但把一开始的8万块钱亏完了,找朋友借来的几万块也都打了水漂。看到他不能继续补充本金,茶馆也毫不留情地强行把他的账户平仓了。面对家人的责备和朋友的追讨,张先生这时才后悔莫及。

二、风险提示

2015年以来,随着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的活跃,市场上不少投资公司、私募基金及个人与沿海地区的“游资”机构合作,以“股指吧”、“股指工作室”、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借助互联网和“拍拍机”等工具手段,吸引众多交易者以较低门槛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创新名义行配资之实,参与者众多。经营者除设立专门网点外,甚至渗透到茶楼、咖啡吧等休闲场所。

投资者常常被所谓的“低门槛”、“双倍高杠杆”吸引,参与股指期货配资业务,以期获取超额收益,却忽略了此类业务附加的如“不能隔夜持仓”等多种交易限制与高额的手续费用,同时对自身交易经验与风险承受能力也缺乏正确估计,直到大量资金在短时间内损失殆尽才幡然醒悟。

根据证监会2011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配资公司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牌照,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因此,投资者切莫被股指配资业务所谓的“低门槛高收益”所蒙蔽,应正确认识其违法违规的行为本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远离配资业务。

 

案例二:现货摇身变“期货” 钱财亏光知是祸

  一、 案情摘要

  201311月至2014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47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鼓吹白银、原油、农产品等各类“现货”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诱导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现货”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商品现货投资为名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该类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政府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

目前,国务院仅批准设立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全国性期货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于201212月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出资设立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截至目前,该交易产品仍在设计阶段,尚未正式推出,故当前网络上各类所谓的“原油期货”交易产品均属非法,往往都是通过通过不法方式牟取暴利。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擦亮双眼,拒绝参与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场所组织的各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避免上当受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偷换概念扰视听 擦亮眼睛辨真伪

一、案情摘要

HT股份公司为C市股份转让中心有限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与其同一实际控制人的STL有限公司的个别员工,在知悉T公司在C市股权转让中心挂牌后,由于利益驱使,私自印刷“T公司上市——优先股(代码:***)”宣传单页,向社会违规宣传“经证监会、XX交易所批准发行优先股”、“期内综合收益可达到30%(保本、保收益)”等信息。

地室省公安厅不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通知,当地证监局及时发现这种“注册地、挂牌地和股票转让地”三地分离式新型非法证券活动苗头,认定这种在街头向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式发行股票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立即组织调查,并与C市股权转让中心协作监管,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公司采取了内部整顿、停止违规宣传、全部收回宣传材料、妥善处理不良影响以及追究涉事员工责任等整改措施。因发现处理及时,该违法行为未能得逞。

二、风险提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是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之间在法律地位、融资功能和监管要求上存在不同,和我们通常理解的“上市”并不是一回事。不少违法分子故意偷换概念,混淆视听,让投资者误以为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就等于上市,公开向投资者宣传、兜售所谓的“原始股”

本案例中,STL有限公司的个别员工,印制传单,向不特定对象兜售所谓在C市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T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面对不断变换形式的非法发行证券活动,投资者应提高警惕,尤其是对街头散发传单、或通过电话、邮件、网络宣传、推销的以“优先股”、“高收益”等为噱头的“天上掉馅饼”式的“投资机会”,多一分怀疑,牢记“六个不要”:不要轻信、不要理睬、不要回复、不要贪图便宜、不要轻易泄漏个人信息和银行存储信息、不要轻易转账或汇款。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信息真伪时,可向经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当地监管部门咨询、核实。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创造有利时机。

 

案例四: 集资、传销“换花样”切莫轻信蚀钱财

一、案情摘要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购买优耐克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该公司网站自称,优耐克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声称购买优耐克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据了解,北京、辽宁、湖南、内蒙古、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不法分子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风险提示

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编造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引诱投资者上当。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行骗,其口中的“高大上”公司其实只有一个虚构的公司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受骗。

类似的骗术还有以公司即将在境外上市为幌子劝诱投资者购买“原始股”。实际上,以开立H股证券账户为例,内地居民只能通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的合格券商在内地开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户办理,其他公司或个人没有资格开展代办业务。

 

案例五:“私募基金”充股神 扒开外皮漏真相

一、案情摘要

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具有超强的资金实力,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 8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二、风险提示

经过调查,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一个几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就是最典型的一种形式。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股神”、“专家”、“消息股”,也不要轻易购买所谓的“荐股软件”。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是否有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质,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规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