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能发〔20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关于原油期货交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能发〔2018〕11号)、《关于低硫燃料油期货上市交割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能发〔202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国内外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期货原油的仓储费标准暂调整为人民币0.3元/桶•天,期货低硫燃料油的仓储费标准暂调整为人民币2元/吨•天,由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下一步,我中心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仓储费的收费标准并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