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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关于燃料油交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7-03打印返回

关于燃料油交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期发〔2018161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平稳开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1. 仓储费为人民币1.4元/吨 天,由指定交割油库向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仓储费的收费标准并另行通知。
        2. 检验费由各指定检验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燃料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3. 其它费用如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燃料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二、升贴水
        RMG380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为I级、II级)或质量优于该标准的船用燃料油之间不设升贴水。
        交易所将密切关注船用燃料油市场情况变化及发展趋势,适时对交割品级、质量规定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三、指定交割油库

指定交割仓库.png

   四、指定检验机构

质检机构.png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8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