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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修订《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通知

2018-08-30打印返回

大商所发〔2018〕3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交易者参与我所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经研究决定,具有上海国际能源中心真实交易经历的交易者,视为达到《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关于知识测试、交易经历、内部制度的要求。相关要求自2018年8月30日起实施。

  为配合上述工作,结合我所关于期货公司报备境内交易者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的相关要求,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