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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强行平仓及组合保证金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

2018-12-25打印返回

大商所发〔2018〕519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贴近市场需求,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中对会员资金不足时的强行平仓顺序以及组合保证金等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19年1月2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向交易所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持仓进行组合确认方式”建立组合持仓有关业务,由于需要会员单位升级系统后才能支持,开始受理相关业务的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doc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doc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doc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