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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一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不当使用银行卡的行为属违法犯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出售、出租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均涉嫌违法犯罪!
出售、出租银行卡、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数量达到5张(个)属“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以上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2收购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均涉嫌违法犯罪!
收购银行卡、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数量达到5张(个)属“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收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以上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3非正当持有他人单位结算卡涉嫌违法犯罪!
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单位结算卡,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4冒名开户涉嫌违法犯罪!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和支付账户,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有关规定的,以“盗用身份证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5明知却转移电诈赃款涉嫌违法犯罪!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仍以转账、套现、取现方式转移赃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受的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6“行业内鬼”难逃法律制裁!
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银行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7电商平台不得与电信诈骗分子交易!
电商平台预付卡经销商被公安告知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继续进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8还有联合惩戒!
除了面临刑事追责外,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还会受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的联合惩戒:
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来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