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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人民银行235号文解读
2017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自然人客户特定身份以及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身份识别。
235号文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 存量客户即2017年10月20日前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2017年10月20日后新开户客户即按235号文的要求开展身份识别加强工作,目前整个金融行业,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机构都在陆续开展此项工作。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需要完成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自然人客户特定身份的两大类身份识别加强工作。
一、加强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1、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股权或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2、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可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
3、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4、需了解、收集并保存的信息和资料:
①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②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5、可不识别受益所有人情况:
①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②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附: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
客户性质 | 判定标准 |
公司 | 按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合伙企业 | 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
信托 | 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
基金 | 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充分评估风险状况基础上,可将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 |
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
二、加强对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在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对下列特定自然人客户,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有效开展身份识别。
1、外国政要,除正常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还应采取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①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确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②在建立(或者维持现有)业务关系前,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和授权;
③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
④在业务关系持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频率和强度
2、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为其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出现较高风险时,采取前述②-④项强化识别措施;
3、上述两类客户的特定关系人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同上;
4、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为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户,应对该非自然人客户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综上所述,235号文的发布,进一步强调了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如何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所应注意的事项。同时,也给出了实际操作中的识别标准、识别方式等具体办法,有利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开展。
当前,我们国家即将面临国际反洗钱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互评估,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开展情况是评估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基本义务,而金融机构履行该义务离不开金融机构各岗位人员的尽职履责,更离不开广大客户的理解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