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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首次写入最高检典型案例,啥是“自洗钱”?
2022-11-08 打印 返回

反洗钱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金融安全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建设的重大国家战略。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钱”案件。


作为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的“自洗钱”案件,下面这起案例给相关“自作聪明”的犯罪人员发出了明确的警示。

 

【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冯某才两次将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出售给他人。4月7日晚,冯某才再次实施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冯某才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5.36克,收取毒赃共计12350元。


然而奇怪的是,冯某才每次收取他人的毒赃后,总是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三次转账金额合计8850元。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冯某才在接收转账的赃款后,很快就将赃款转入冯某账户,有洗钱嫌疑。经讯问,冯某才辩称向冯某转账是为了偿还借款。


针对冯某才的辩解,检察机关逐笔梳理冯某才与冯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有针对性地讯问冯某才,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审查发现:


(1)冯某才每次收到毒赃后均全部或大部转账,在作案时间段内呈现即收即转的特点。


(2)冯某才与冯某对于借款金额、次数、已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清,且双方陈述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冯某才供称“我现在还欠她(冯某)一万多块钱。”而冯某称:“应该还有(欠)几万块钱吧”。


(3)除查明的三次毒赃转账外,2021年1至4月间,冯某才还有11次收取他人转账资金后即全部或大部转给冯某。


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才关于归还借款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合理根据,冯某才收取毒赃后将赃款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上述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已构成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10月13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冯某才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说法】


对上游犯罪人员的“自洗钱”行为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作出的重大调整。上游犯罪行为人完成上游犯罪并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


作为该批典型案例中的“自洗钱”案件,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对上游犯罪、“自洗钱”犯罪“一案双查”的成效,更向上游犯罪人员发出警示:实施上游犯罪后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加大对“自洗钱”犯罪打击力度,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快速上升态势。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起诉洗钱案件与上游犯罪的比率比去年上升1个百分点。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